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6304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30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5CH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骆文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87868848C,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盐城国际创投中心****。
法定代表人:谷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桢
书 记 员  董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