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9158419D,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87868848C,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