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384号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7022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