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460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晨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113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晨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