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顶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顶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乡路39号4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009697-5。
法定代表人:郝文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月月,股东。
被执行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凤园里8-3-501-504,组织机构代码5661209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总务部经理。
申请人上海顶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上海顶匠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并自2011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该200000元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在开庭中双方即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8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