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5430号
原告: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鸥江路498号5楼。
法定代表人:朱静,董事长。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经理。
被告: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凤园里8-3-501-504。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春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