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10287号
申请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5号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61209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科20号楼3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C8NA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226.6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致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226.6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