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790号 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旌德路26号1号楼1**1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7328379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7701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里8-3-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6120925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星亿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157号中辰国际大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G5H7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硕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塔南路54号塔冢新村1-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F79BW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美林大厦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NH7K7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州万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任珩村宏海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L72X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清市宏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仁和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39779907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广场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2M181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恒信汇泰(青岛)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190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THH7N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星亿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硕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仟包装有限公司、德州万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宏发电机有限公司、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恒信汇泰(青岛)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星亿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硕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仟包装有限公司、德州万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宏发电机有限公司、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恒信汇泰(青岛)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