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里8-3-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星耀五洲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天津市,且被上诉人申请了对上诉人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虽然原审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城县,也不能简单地以其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且被上诉人与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 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大城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天津博斯特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