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43-1号
保全申请人:耿建民,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高家村27号,身份证号码:372402197605100613。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武职务:经理。
原告耿建民与**、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76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