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079号
原告: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城中城路5号公寓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12673983。
法定代表人:杨威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纪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董事长。
被告:孙丕君,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丕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协商,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丕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632元,剩余受理费55607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 金玉兰
审判员 车绍文
审判员 赵凌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