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跃辉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1088号
原告:青岛跃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JM6M4C。
法定代表人:孙跃辉,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刘金进,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231M。
法定代表人:金永谋,经理。
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跃辉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进、***、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跃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