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书伟,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位海飞,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1民初14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