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0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总经理。
被告:赵锡军,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刘金进,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进、赵锡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41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