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罗欧飞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ELGT79,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座2-403。
法定代表人:毕思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罗欧飞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4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承办法官焦丽明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工费7442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费98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挂号信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到庭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人行信息,经查询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000余元,本院均已超额冻结,并划拨到法院账户3335元;冻结支付宝存款2951.59元,已划拨到法院账户;本院共划拨***存款6286.59元依职权转交执行费。委托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BS××××号2010年注册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委托平度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平度市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平房私字第3××6号,因房产是轮候查封,故没有采取评估、拍卖流程。
3、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为,向***电子送达限制消费令。
4、本院委托平度市人民法院查询了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房产、土地)、股权登记的情况,委托查询了***名下有无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记录、劳动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