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
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8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接收案件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协查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许银行存款,由于其银行帐户已被本院及其它法院予以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
反馈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
未查询到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线下调查情况:经对被执行人***调查核实,其以前是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已不在该公司工作,经询问申请人,表示情况属实;到被执行人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走访附近居民,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公司在本院也有大量案件尚未执结。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以上执行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反馈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善
审判员  王进兵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