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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与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10464号
原告: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村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D4JCD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75976.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5月28日,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邵金喜,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籍:江苏省淮安市三堡乡星阳村三组66号,现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电话:17753283555.
被告:*全心,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原籍:湖北省襄樊市向阳区镇相公庄村2组,现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与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金喜、被告*全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塑料模壳租赁费、人工安装费216877元;2、支付塑料模壳租赁费总工程款上浮20%的违约金69375.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11月份签订《塑料模壳租赁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各项条款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租赁费等相关费用,至今尚欠原告模壳租赁费、人工安装费等相关费用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2016年1月15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塑料模壳160个。另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追加邵金喜作为被告出庭参加庭审,于2018年3月28日追加郑全心作为被告出庭参加庭审。
被告百汇通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对账,是否欠钱还无法说明,双方可以对对帐。另外这个工程是先付款后拉货,不付款原告可以把货拉回去,不存在未支付租赁费的情况。
被告邵金喜辩称,我没有挂靠被告百汇通公司,我也不是实际租赁人,我只是在工地上打工的,原告提供的汇款单据是老板将钱和清单给我,然后我在将这些钱分配给清单上要支付的人员或公司,我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并不是实际的承租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心辩称,这个事情原告代理人***找我了,实际上我们只欠了原告60000多元,最初的时候我们租赁原告的模壳,在租赁期间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原来是一个姓徐和**是合伙关系,当时和我们签合同是一个女的业务员,后来工程完工模壳用完后我们通知业务员过来拉模壳,她总是答应过来但是就是不来,后来才说姓*的老板和她不再那干了,我们就联系不上原告方了。因为这个模壳占用我们很大的地方,影响我们施工,建管局多次安全检查我们在工地上也来回换了好几个地方,多次通知他们过来拉,总是推诿,最后也没有过来拉,结算的时候我们多给他们加了三个多月的租赁费后总共欠原告60900元,我们公司当时的材料员和原告的材料员知道这个事情,当时跟原告协商多给原告20000元,总计给原告80000元,原告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模壳租赁费、模壳损失费、模壳人工安装费共计12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青岛百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金喜不承担付款义务。
诉讼费5594元,减半收取计2797元,由被告*全心负担,保全费4040元,由原告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