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71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0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04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