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35号
原告:***,男,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2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