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35号 原告:***,男,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2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