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372号
原告:***,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清偿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