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31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