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31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