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3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