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3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