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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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卫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