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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 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4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卫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