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564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391876。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济微公路西(楚家洼村),工商注册号:×××60。

负责人:袁福凯,经理。

被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息陬镇驻地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37433。

法定代表人:张佃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辉,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成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翟少华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