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564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391876。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济微公路西(楚家洼村),工商注册号:×××60。
负责人:袁福凯,经理。
被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息陬镇驻地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37433。
法定代表人:张佃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辉,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成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翟少华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