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邦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临港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宋亚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伟,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兴邦果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兴邦果蔬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以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生效条件,请求撤回上诉。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兴邦果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山东兴邦果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伟
审 判 员 杨建义
审 判 员 崔岩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杨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