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629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391876。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67709192N。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付清货款,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