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苗东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5499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苗东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金陵镇东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苗东飞,总经理。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苗东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文文
书 记 员  曹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