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628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391876。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