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628号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391876。
法定代表人:刘景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