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8574号
原告:冷言香,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车辋镇宝山前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涛,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发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车辋镇刘宝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陵县兰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冷言香与被告***、袁堂法、山东发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兰陵县兰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冷言香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言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冷言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冷言香负担。
审判员宋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