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7401民初2362号
原告:***,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841605X8,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刘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建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成军
书 记 员 王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