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305L。
法定代表人:周爱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8008。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主任。
本院(2019)鲁0502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管资金1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