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29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东段(收费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巧鸿,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六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诸葛强,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华凌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