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台临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