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1082行审949号
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国土监字[2006]第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06]第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06]第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