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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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457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胡亮亮,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临海市永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通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石鼓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YKDP6M。
法定代表人:胡华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汛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0301166。
法定代表人:陈柏霖,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海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临海市远洲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82MB1F4632XP。
法定代表人:徐伟,主任。
被告:汪维友,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王林,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9920XG。
主要负责人:方力,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39号临海市总部商务区义商大厦21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04572M。
主要负责人:鲍君学,经理。
原告***与被告***、胡亮亮、临海市永扬运输有限公司、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汪维友、王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同次事故另有两位受害人未起诉,本案无法审理,故***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放忠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