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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2245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永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石鼓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YKDP6M。
法定代表人人:胡华飞。
被告:胡亮亮,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张华峰,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9920XG。
负责人:方力,总经理。
被告: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0301166。
法定代表人:徐金标。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永扬运输有限公司、胡亮亮、张华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临海市东部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负担。
审判员金吕友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茜
代书记员叶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