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

郑某、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9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某与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将欠款11788.00元全部给付,执行费77.00元已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03民初2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忠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