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165000.00元,执行费1008.00元葫芦岛春阳设备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执恢3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执行员 张永东
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