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初217号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虎,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里26号院1号楼二层236。
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13号平房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中创新公司)诉被告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国者电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中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虎、赵宾,被告爱国者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中创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320688485.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2.现代开元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1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19.9元。事实与理由如下:深圳中创新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截至目前涉案专利合法有效。深圳中创新公司发现现代开元公司实际经营的天猫店铺aigo开元专卖店销售名称为“爱国者苹果6数据线iPhone5s手机充电线6s二合一车载安卓苹果通用”的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结构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保护范围。经查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由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制造、销售的。三被告未经深圳中创新公司授权许可而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深圳中创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给深圳中创新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深圳中创新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爱国者电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爱国者电子公司未将aigo商标及其他商标许可给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使用。爱国者电子公司对于爱国者新能源公司擅自使用aigo商标的行为并不知情。
被告爱国者新能源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可能是假冒的,并非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制造、销售的,且即便是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制造、销售,深圳中创新公司诉请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现代开元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320688485.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16日。2017年3月2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深圳中创新公司。2018年10月10日,缴纳年费1200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为:
“1.一种多功能数据线,包括:线体(1)、设于所述线体(1)一端的第一接头(2)以及设于线体(1)另一端的第二接头(3),其特征在于,所述线体(1)还设有第三接头(4),所述第三接头基座(41)上设有与第二接头(3)外形配合的U形缺口(411),所述U形缺口(411)的开口端面设有凹槽,该凹槽的尺寸与第二接头插口(32)配合,第二接头插口(32)可拆卸地插入所述凹槽与第三接头插口(42)电连接,所述U形缺口(411)的底面设有与线体(1)配合的通孔(412),所述第三接头(4)通过所述通孔(412)活套于线体(1)上。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头(2)为USB接头,第二接头(3)为MICRO接头,第三接头(4)为Lightning接头。”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9月18日完成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符合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深圳中创新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深圳中创新公司指控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创新公司通过天猫商城网店“aigo开元专卖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对购买过程和收货情况进行了公证,形成了(2017)粤广南方第089033号公证书(简称第89033号公证书)。
根据第89033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权的商品详情页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电子商务渠道代理商授权书中显示授权人为爱国者电子公司,被授权人为现代开元公司,授权品牌为aigo,授权产品为爱国者全系列产品,授权店铺为aigo开元专卖店,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aigo开元专卖店的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中显示的企业名称为现代开元公司。另,深圳中创新公司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打印的第16592627号“”商标详情页显示,核定商品包括电源插头转换器、电线连接器(电)等商品,现该商标的商标权人为爱国者电子公司。
本院当庭对深圳中创新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在勘验过程中,经查验公证保全的小箱,确认封存完好,可以进行勘验。拆封后可见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正面左上方防伪贴纸上有“aigo”标识和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名称,该包装盒侧面标注有“制造商: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内容。打开包装盒见被控侵权产品表面印有“aigo”字样。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全部特征。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深圳中创新公司提交的第89033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aigo”商标详情页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深圳中创新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深圳中创新公司主张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应因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50000元,其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经济损失48880.1元,合理支出包括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19.9元和公证费1100元。
第89033号公证书显示有被控侵权产品,月销量为15,累计评价数为169,专柜价为19.9元,跨年狂欢价为18.9,总销量为575,“成功支付”页面显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实付价为19.9元等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1月24日向深圳中创新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公证费为1100元,发票号为00030905。
上述事实,有深圳中创新公司提交的第8903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涉案专利目前为有效专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深圳中创新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就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保护范围。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爱国者新能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实施了制造、销售行为。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上均印有“aigo”商标,同时,电子商务渠道代理商授权书中授权人为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作为“aigo”商标的商标权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爱国者电子公司系以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身份对外明示,其也实施了制造、销售行为。最后,现代开元公司作为aigo开元专卖店的经营者,在网店中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展示、销售,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爱国者新能源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现代开元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营利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深圳中创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交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深圳中创新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及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深圳中创新公司主张公证费1100元和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9.9元为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上述费用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且均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现代开元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爱国者新能源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688485.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688485.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688485.9、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五、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一百一十九元九角;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开元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炫孜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历智宇
书 记 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