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1485.91元及利息17350.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66.09元,并承担诉讼费4931元、执行费773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545370.04元(包含执行费7737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