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3月2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南王村二组。

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平路付43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城西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升录,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3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宝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35542元,如果宝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73元,由宝陵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宝陵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陵公司给付劳务费23554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因本案案涉工程款系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戊秦公司)挂靠被执行人宝陵公司实际施工所拖欠,被执行人宝陵公司承担64000元外,其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戊秦公司自愿承担,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戊秦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23554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其中一审2537元、二审5073)、执行费3547元,共计24669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除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宝陵公司银行存款9100元外,由被执行人宝陵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前给付54900元;被执行人戊秦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36000元,(2020)陕0328民初161号案件一审终结后给付36000元,判决或者调解生效后付清全部剩余案件款。2.由被执行人戊秦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3.被执行人宝陵公司对被执行人戊秦公司承担的182699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宝陵公司按期交纳案件款549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64000元,被执行人戊秦公司交纳执行费3547元。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戊秦公司仅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2020年6月30日前应给付36000元,其余案件款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交纳案件款14315元以及迟延履行金。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12782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1431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14315元、迟延履行金12782元,共计155934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振杰

审判员  时宏杰

审判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景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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