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59332929X0。
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升录,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陕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45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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