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59332929X0,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升录,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陕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名下有位于凤翔县城区XX路X段X侧XX花园X号楼XXX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9、XXXXXX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凤翔县城区XX路X段X侧XX花园X号楼XXX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9、XXXXXX0)一套。
二、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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