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7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59332929X0,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升录,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的***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陕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劳务费532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5元、申请执行费7775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之日给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82934元),并于协议当日即2020年10月14日已执行500000元。对经实际调查及网络查询,查得的其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账户已进行了查封、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被执行人***被我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终结对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哲
审判员 张宗让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