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马某、本溪北斗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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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辽050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马某,地址本溪市。被执行人本溪北斗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本溪北斗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辽05民终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本溪北斗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翟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开户银行存款71172元,并已返还完毕。本院认为,(2016)辽05民终25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翟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67.58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本溪北斗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5民终25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郑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