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杨利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季秀琴,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康宝聚,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康宝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创艺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向被告康宝聚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但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确定法院管辖原则一方面是要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面还要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即使按照一审裁定认定的一审法院系本案被告之一康宝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本案创艺公司所诉称由洪泰科技公司承办装修工程的装修设计侵犯其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实质性相似”,要确定所争议工程现场的实际装修结果是否与创艺公司所主张的图纸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到工程现场进行勘验比对才能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所争议的装修工程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万杰分理处、淄博马桥支行、沂源支行沂源东里分理处,这三家银行网点均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即本案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本案的被告之一康宝聚虽然居住在济南市高新区,但该地与上述侵权行为地的关联性极弱。为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案件移交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康宝聚未予答辩。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