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4255号
原告:***,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晨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4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三枪内衣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77号甲9号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办事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晨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三枪内衣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原告向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