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金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612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叶宝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9951426.91元、利息44888.89元、罚息54442.60元、复利245.58元(截至2021年8月18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叶宝芬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叶宝芬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叶宝芬负担),依法缴纳执行费77497元,以上共计10174553.9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叶宝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