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6412号之一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20年12月29日从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处转让背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涉案汇票收票人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后通过背书转让给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汇票载明的承兑日期到期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故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1.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46127.96元及利息(以146127.9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宁夏力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宫  胜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敏
书 记 员     颜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