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5民初3040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810035253。 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于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