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5民初3040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810035253。
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于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隆化县延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